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4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3层1单元1609。
法定代表人:黄京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兵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1号院1号楼4单元719室。
法定代表人:邵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先超,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巨野县。
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工程款等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 猛
审 判 员 陈 妍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