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537号
原告:北京中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富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1号楼4**7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工业区天富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