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华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02民初1177号之一
申请人:沧州华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289921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甲9号楼6层606室,组织机构代码:579086658。
法定代表人,邵先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华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沧州华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先锋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且担保人沧州市华凯工贸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48号52幢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沧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同时,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依法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沧州市华凯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沧州市新华区(房产证号:房权证沧字第××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暂由所有人使用,但不得实施转让、出卖等处分或者毁损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得设置其它财产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