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翼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1907号
原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114860551W。
法定代表人:陈艳东,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085173014A。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被告:赤峰翼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A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0755836773。
法定代表人:闫箐翼,总经理。
原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赤峰翼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
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92元,减半收取计7396元,由原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