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翼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翼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3执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赤峰翼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闫箐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良成,该公司施工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内蒙古宣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维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维军,男,汉族,1946年5月4日出生,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被执行人:杨双,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
赤峰翼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内072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30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0元。我院立案后1.依法在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工商登记、网络资金、银行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除账户(账户有在先冻结信息)内有余额24.44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3.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杨维军、杨双为被执行人。我院依法追加杨维军、杨双为被执行人,并公告通知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4.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杨维军、杨双名下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工商登记、网络资金、银行进行查询。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存款共计57165.16元。以上款项,我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5.申请人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相关知识产权。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软件著作权。我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禁止被执行人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其享有的以上软件著作权,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暂时不申请对以上著作权作评估拍卖处置;6.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维军、杨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经委托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8.2022年3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现本案已执行57165.1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尚有1259334.84元、公告费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德富
审判员  王丽娟
审判员  张林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赖雅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