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7292号
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亭店社区七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66160219D。
法定代表人:卢再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良、苏思雅,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清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柳云凤
速录员  陈凤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