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7290号
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亭店社区七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66160219D。
法定代表人:卢再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良,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思雅,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周泽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