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

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631号之一
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三阳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0849306U。
法定代表人: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卞慧慧
人民陪审员  管志龙
人民陪审员  杨业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陈宇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