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

***、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3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三阳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0849306U。

法定代表人:许从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存款12168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芮道昌

书记员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