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3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三阳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0849306U。
法定代表人:许从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存款12168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芮道昌
书记员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