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1646号
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三阳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0849306U。
法定代表人:许从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50元,由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少银
书记员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