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财保106号
申请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三阳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0849306U。
法定代表人:许从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申请人:**,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申请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范围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少银
书记员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