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民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芜湖县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审被告:施丽,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审被告:***,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原审被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芜湖县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晨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