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526号
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314号四排61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坚,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经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范钰鹏,该公司总经理。
***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程爱玲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