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筑波矿业有限公司

兰州三森家具有限公司与甘肃筑波矿业有限公司、刘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民初1382号
原告:兰州三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4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筑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63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皓,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兴,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会,男,汉族,l970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皓,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兴,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三森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筑波矿业有限公司、刘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三森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三森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三森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40元,减半收取58570元,由原告兰州三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阎文虎
审 判 员  陶生莲
人民陪审员  康双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玄丝遥
书记员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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