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市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03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准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勇
审判员 孙 俊
审判员 吴媛媛
书记员 束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