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恢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48477W。
法定代表人:杨义庭,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过程中,2022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2年5月20日、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综上,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文保
审 判 员 朱玉宝
审 判 员 陈全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春为
书 记 员 毛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