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牌坊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火龙岗镇新区居委会白马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还款3万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丁悦
审判员***
二О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