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2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3237881G
法定代表人:丁利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4847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3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依法网络调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份额、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名下没有登记房产,有登记车辆(已经被查封但是无法扣押),没有工商登记信息。经依法网络调查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证券份额、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名下没有登记房产,没有登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多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及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经征询申请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22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自2020年起到案件履行完毕止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本院书面报告本单位财产及变动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