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2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含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529672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4847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依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全部没有履行。
经依法网络调查,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证券份额、在本院辖区没有登记的房产、没有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内有部分存款;名下没有登记的车辆;对外有股权投资。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处于停业状态。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冻结了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并冻结其在外的股权投资份额。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22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自2020年起到案件履行完毕止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本院书面报告本单位财产及变动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