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1267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牌坊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4847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技师学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南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院生,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1执1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强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