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1执33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云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富电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庞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富电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9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上海富电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6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6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反馈收件地址查无此公司、无联系电话。
2、于2019年9月26日、12月2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有沪C×××××、沪AD66440车辆。遂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关于上述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至2021年11月5日。到期如需续封,请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3、于2019年10月30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又于2019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1民初9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兵
审判员许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