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君华富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启商初字第1077号
原告宣城君华富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迎宾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君华富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君华富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君华富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君华富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2元,依法减半收取2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宣城君华富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