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187号
原告: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西区胡杨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红,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地址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欲采取诉讼外的方式实现债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计3738元,由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