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321民初186号
原告: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西区胡杨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红,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地址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大应用技术公司)与被告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西堡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大应用技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红,河西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大应用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河西堡镇给付拖欠的环评报告编制费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河西堡镇与兰大应用技术公司签订了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中小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合同约定由兰大应用技术公司对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中小工业园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服务期限为30日,环评工作费用5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25万元,环评报告审查通过后支付25万元,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兰大应用技术公司按约编写完成环评报告并送金昌市环境保护局审查,2017年5月31日金昌市环境保护局印发〔2017〕141号关于永昌县河西堡镇中小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载明“《报告书》运用规划环评技术方法,对永昌县河西堡镇中小工业园规划内容、发展方向、环境保护和建设要求,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论证……结论总体可信。”金昌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报告书予以采纳且未提出补充修改要求,至此,兰大应用技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合格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但河西堡镇截至目前未支付分文环评费,构成严重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兰大应用技术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10万元。
河西堡镇承认兰大应用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给付合同约定的编制费用50万元,但不同意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过高,且认为兰大应用技术公司未能提供造成损失的证据。
本院认为,河西堡镇承认兰大应用技术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兰大应用技术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永昌县河西堡镇中小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作要求、服务期限、费用、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兰大应用技术公司按约完成并交付了环评编制报告,该报告亦通过了相关机构的审查,河西堡镇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约定的费用,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相关费用的行为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2017年6月10日,至本案起诉之日(2020年1月17日受理)已经两年六个月,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50万元的20%即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参照商业银行计收逾期利息的办法计算(上浮30%)为77188元,兰大应用技术公司现主张河西堡镇给付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河西堡镇抗辩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采纳,兰大应用技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依法调整为77188元。
综上,兰大应用技术公司诉请判令河西堡镇给付编制费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和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环评编制费50万元、违约金77188元,共计57.718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