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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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30民初6302号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汉旗新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兴世纪城。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海,经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