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5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兴世纪城。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8)内0429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法官助理魏乐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