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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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1027执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0145732L,住所地浮山县轻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辉。

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29706,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40501687108000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1659.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福锁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贾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