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0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辉。
被执行人: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金菊。
本院在执行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20)晋080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332元,案件受理费2692.5元,执行费53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
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冻结了其在银行内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之日为2022年8月4日。
3、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晋ML88**号的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届满之日为2023年11月19日。
4、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运城市盐湖大道与禹西路交叉口西北角郡都世纪大厦A单元836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届满之日为2024年12月10日。
5、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68332元,案件受理费2692.5元,执行费539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荣
审判员 孙 琳
审判员 卫红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鲁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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