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05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辉。
被执行人: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金菊。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80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371676.3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