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7102民初409号
原告: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昌路七号西厂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大岱乡。        
原告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威盛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