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888号之十九
申请执行人: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23.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10.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波
执行员 宋朝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