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100号
原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3YHCXT,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湟源大街16号2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86935798,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西南村2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国福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