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111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漠德牧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陕西漠德牧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