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111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漠德牧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陕西漠德牧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