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鑫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国与某某山水林田办,某某圆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452号
原告:**国,男,汉族,现住***。
被告:**,男,汉族,现住***。
被告:***山水林田办。
法定代表人:刘峰。
住所地:***。
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春芳。
住所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与被告**、***山水林田办、***圆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国承担。
审 判 长 李 晓 强
审 判 员  慕德财
人民陪审员   柏建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