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375号
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
负责人:高春芳,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吴起县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675138657N。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负责人:胡玉粉,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吴起县XX路XX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55。
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占 鸿
审 判 员 李明磊
人民陪审员 郭文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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