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鑫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圆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26民初226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 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万圣小区9号楼3**1102室。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 原告***与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93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份,被告***挂靠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由***山水林田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包的***宁塞川流域水土保持治理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长城镇墩洼村**组),后二被告将该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双方约定,由原告改造梯田200亩,每亩工时费1200元,同时二被告同意完工后由***山水林田湖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直接付款给原告,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书为据。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将全部200亩梯田改造完成交工,但二被告仅支付原告119070元,下欠1209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特诉诸法律。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取得工程款,二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早日作出判决! 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供的被告***委托书一份、***圆建筑有限公司领(借)款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给被告***工程施工共计改造梯田200亩,每亩工时费1200元,共计工程款240000元,并且收到工程款119070元,下余120930元未支付的证据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本案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对于原告工程款120930元被告未支付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挂靠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由***山水林田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包的***宁塞川流域水土保持治理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长城镇墩洼村**组),后被告***将该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双方约定,由原告改造梯田200亩,每亩工时费12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19070元,下欠120930元未支付,原告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被告***交付梯田改良工程,且***支付部分工程款。有被告***的委托书以及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的支付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实际承包人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下余工程款12093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