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3执21号
**;***圆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安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22)0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34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40元,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3执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