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鑫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张宝彬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226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23日生,辽宁省沈阳市人。 被告:张宝彬,男,汉族,现年40岁,陕西省***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陕西省***人。 被告:***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67513865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万圣小区9号楼3**11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宝彬、***、***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