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P9F28F。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广场1栋1**12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675138657N。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与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20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一、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57万元,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若未按照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费4750元,执行费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货款57万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2000元,其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4750元,执行费8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6执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蔺 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