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民初177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赭山东路神东村65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林,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钧,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皖0506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后宏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2022年1月11日,本院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邓维丽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