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赭山东路神东村65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钧,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钧,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6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未审查该答辩意见,剥夺了其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6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