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808367910。
法定代表人:陈昌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山东路神东村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84941561K。
法定代表人:孟祥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军,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皖02民终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270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零星存款,冻结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9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22年7月19日、2022年7月29日、2022年9月27日。后期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2、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李军名下无车辆信息;
3、本院在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李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李军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鸠江区不动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28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另案将处置上述房产,本案暂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本案可以参与分配。后期如需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4、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李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李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李渝林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