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扣,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赭山东路神东村**。
法定代表人:孟祥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扣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50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扣工资款694110元,并自2016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5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资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80元,减半收取5390元,由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国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互联网银行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春华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现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9月29日将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春华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继刚
审判员 费亮亮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