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架子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赭山东路神东村65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皖05民终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当日解除对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时);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7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7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国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互联网银行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春华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现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9月29日将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春华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继刚

审判员  费亮亮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