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永发建材厂与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1596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永发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君,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鞍山市永发建材厂与被告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与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