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8民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产业集聚区金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7737456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市沽源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冀0708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对***浩丰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小型越野客车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判决结案,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浩丰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