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3民初570号
申请人:***浩丰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产业集聚区金凤街3号。
法定代表人:赵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阁,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原告***浩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浩丰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在价值42万元以内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浩丰塑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桑志伟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