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民终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喀格勒克村。
法定代表人:李科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国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1号玉盛豪宾馆二楼会议室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经,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国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慧
审判员 刘云龙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