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2民初1417号
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喀格勒克村。
法定代表人:李科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国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玉盛豪宾馆**会议室**。
法定代表人:刘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经,男,公司职工。
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国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伊巍巍
人民陪审员 郭红珍
人民陪审员 顾黎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郑云霞
书 记 员 马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