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朝歌日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3735号
原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1660XK。
法定代表人:刘灿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阿迪,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恒,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朝歌日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6226086H。
法定代表人:冯秀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俊杰,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朝歌日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计2,863元,由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晶晶